随着信用卡、花呗等
信贷支付方式日益普及,
一些套现小广告也随之
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社交媒体上。
那么,所谓的“套现中介”
帮人套取信用卡、花呗资金的行为,
究竟“刑”不“刑”?
“我以为这是灰色地带,不知道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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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提现花呗额度,0利息,低手续费,秒到账”……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某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关于“花呗套现”的小广告。陈某某心想:“这套现的生意看来有利可图,要不我也试试做个牵线搭桥的‘套现中间人’,从中赚点差价”。于是,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于温州市瓯海区的家中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多个渠道发布了提供“花呗套现”业务的信息。
信息发出没多久,一位网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就联系上他,声称手头有客户需要套现。陈某某随即找到之前发广告的“上家”,沟通好手续费用,将“上家”发来的收款二维码转发给黄某某,再由黄某某转发给客户。客户线上支付后,陈某某和黄某某从中抽取了手续费,随后黄某某将钱款打回给客户。
“(我们)也有信用卡套现业务,如果是信用卡套现,‘上家’就发来微信商家的二维码,如果是花呗套现,发来的一般是淘宝商家的收款链接或二维码。”讯问中,陈某某供述道。
根据陈某某“上家”的报价,信用卡套现手续费为1%,花呗套现手续费是1%-3%,陈某某加收0.2%-0.5%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利润。经查,陈某某扣除手续费后,转给他人套现的金额达684万余元,从中获利17000余元。
案发后,陈某某懊悔不已地说:“我以为这是灰色地带,我只是在中间帮帮忙,赚点差价……”
但是,陈某某作为“套现中介”
帮人套取信用卡、花呗资金的行为,
可以被抵赖为“帮帮忙”吗,
他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早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情节严重”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本案中,陈某某作为“中间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花呗套现服务,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实现了信用卡所属银行、支付宝花呗与套现客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在过程中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且将套现服务面向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具有营利性和市场性,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根据现有证据表明,陈某某为他人套现的金额为68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近日,经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信用卡套现”还是“花呗套现”,都是违法行为。使用非法手段套现,既有可能出现逾期违约的情形,影响个人征信,也有可能遭遇“套现中介”拿钱“跑路”的骗局,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帮助他人用信用卡、花呗套现,达到一定金额,不仅可能面临判处违法所得最高五倍的罚金,还有可能被判处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因而,请自觉远离套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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