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人时常打着“安全理财”的名号出现在人们面前。殊不知,这些所谓的“高收益”不过是空中楼阁,是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欲望钓取钱财的诱饵。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周某某曾经是某金融机构代办员。2006年12月10日,该金融机构发布通告,从2006年12月10日起,该金融机构与所有代办站(信用站、代办员、协储员、联络员)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周某某从2006年12月10日起停止代理各项存款业务。
2014年10月份至2021年8月份,周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以月息一分的高息为诱饵,以某金融机构存款凭条、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某幼儿园。经查,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户,金额578.69万元。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扣除已偿还11户集资参与人存款,17户集资参与人“利转本”金额,尚未偿还本金495.22万元。案发后,周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79.34万元且已退还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315.89万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并没有错,但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导致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大家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一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楚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二是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但非法集资人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难以承担投资者的高额利息以及本金。
三是要主动举报、及时止损。非法集资本质就是一场骗局,随着非法集资金额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必将跌入谷底崩裂。大家应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应当果断退出,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请广大群众莫被高额利息冲昏头脑,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王莉莉 王宏德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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